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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亲属伪造职工身份参保骗取养老金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5-05-21 13:34:49


 

  第四,从资金来源、用途看。正常民间借贷的资金,通常来源于自有资金,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除了自有资金外,还经常从他人处筹集资金甚至贷款出借给他人。本案中,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转给敬某某,转账交易痕迹明显。敬某某借款后,将钱款全部用于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到期后及时将钱款归还给林某某。

  综上,林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出于获取高息的目的,在敬某某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其行为不构成受贿,但林某某行为未能保持党员的清正廉洁,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属于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如何看待林某某虚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套取资金处理该公司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

  易海奎:实践中,通过虚构合同套取单位资金的行为,在定性时可能会涉及贪污、职务侵占违法犯罪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私设“小金库”三种情况。准确区分上述三种行为,是认定林某某行为性质的关键。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本案中,林某某存在安排他人以虚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方式套取单位公款的行为事实,但究其主观故意,林某某在套取公款时并未产生将套取的公款据为己有的想法,而是为瞭解决非正常的公务开支等支出,因此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林某某担任B县农业开发公司董事长,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任命,属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林某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这一构成要件。

  设立“小金库”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规避监管为目的,采取各种手段使本单位资金脱离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在账外进行管理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规避正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形成脱离正常财务管控的“体外循环”资金池。“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既可能是合法收入,如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奖励捐赠等;也可能是违法收入,如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摊派、单位受贿等;还可能是通过虚列支出事项,或者借真实支出事项之机,虚报、冒领单位资金,如虚列成本支出、虚列工资福利、虚假报销费用等。此外,“小金库”虽有较强隐蔽性,但通常在单位内部有一定的人员知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到本案,林某某虚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套取单位资金,并安排公司出纳陶某甲进行记账管理,后续用于发放过节费、报销公司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等开支,符合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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