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制分类
个人将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罚200元
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北京等重点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受处罚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