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不符合标准收运单位可举报
本市延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按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洁;明确不同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此外,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垃圾的行为等。
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分类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中,物业企业主要承担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义务。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发挥倒逼作用,条例规定,除分类管理责任人外,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均可各自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