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等,其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以及何地工作;其通过平台获得收入,与平台之间形成经济从属性,并且因‘平台积分’而必须受制于平台规则。针对他们的工时制度等,我国尚未构建起与新业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王天玉说。
建立工时账户制度
提高计量任务单价
2021年7月,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将具有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在社会政策上已经得以明确。但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同样需要以新业态劳动者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施策。
在沈建峰看来,未来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哪些劳动法规则可以适用于不完全劳动者,已有的劳动法制度如何适应数字时代用工模式等。
王天玉的观点是,要完善劳动法律,确立工作时间总时数的底线,同时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工作灵活性的工作时间调配制度。
“劳动法可以考虑设定每月或每季度的加班上限,取代现有的每周加班上限规定,并可在列举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加班上限,以便适应数字时代工作灵活化的趋势。”王天玉说,与之相配套,应当大幅度提高违反工作时间基准的法律责任,让劳动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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