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受访专家建议尽快补齐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短板。
“在规范层面上,法律法规规章应进一步对不合理的工作时间以及不合理的用工模式进行规范,尤其是出台一些规范灵活就业群体用工模式的规定。”杨保全说。
沈建峰提出,就工时而言,作为计算工作量、平衡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重要制度,应当适用于平台劳动者。此处的难题在于,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过上线下线来确定,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上线和实际工作有时并不同步,同时还可能存在为多家平台同时或者接续工作的情况,这些都意味着不能通过传统工时计算方式来进行平台用工的工时制度设计。
“未来可以考虑为平台劳动者引入工时账户制度,以解决随时上下线、为多平台工作等带来的过度劳动问题。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观念的改变是该制度实施更基础性的条件。”沈建峰称。
在王天玉看来,应探索基于经济从属性的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控制承揽任务单价、连续性和总量,建立算法知情与集体同意规则,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采取“独立专章”的制度建构路径。
“可以建立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制度,在从业者灵活就业总时长无法直接控制的前提下,大型平台可以通过任务连续性和总量的控制来限制劳动机会,防止过度劳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劳动者的任务单价并经公示后,便于从业者计算实现收入预期目标的每日工作时长,进而在整体上实现行业工作时间均值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与此同时,必须把劳动者的计量任务单价向上调整,在劳动者任务单价提高、总体报酬同步提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则会缩短。”王天玉说。
外部的监管也必不可少。杨保全认为,从业者的权益有赖于从各方面进行保障。在执法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肩负起监督管理职责,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级别和强度的监管机制,加强预警机制,制定常态化、不定期的检查机制。及时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台企业,对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