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基础设施优势
香港已经成为各大国际争议解决机构集聚地。香港的核心地段中环汇聚着本地、区域及国际法律组织办事处,如1985年设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8年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亚洲事务办公室、2012年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4年设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港设立了亚太区域办事处,202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在港设办事处。争议解决机构汇聚香港,说明香港的法律服务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便于国际调解院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实现高效对接,显着提升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效能与全球影响力。
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布的《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5),香港的竞争力在全球69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位。在《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四个竞争力因素中,香港在“政府效率”和“营商效率”的排名上升至全球第二,在“经济表现”和“基础建设”的排名亦分别上升至全球第六和第七;在竞争力的子因素方面,香港在“税务政策”和“商业法规”排名全球第一,“国际投资”“教育”和“金融”排名全球第二,“国际贸易”和“管理方式”排名全球第三。
香港历来重视“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应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与调解相关的激励性制度,还对调解进行了专门的本地立法,为调解提供了完备且运作良好的法律基础设施。香港的调解机制始于1980年,初期围绕建筑工程纠纷、离婚案件进行,至2000年在法院试行后常设这一纠纷解决机制。2009年,香港司法机构制定出台了《实务指示31─调解》的指引性文件,专门围绕调解给予实务指示。依据上述指示,对于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参与调解或未达调解的“最低参与程度”的当事方,法院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诉讼费用安排,以此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同年,香港律政司开始推广“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向公司、组织、个人等推广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引导承诺人在遇到争议时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对于在香港社会推广调解作为替代性解纷方式产生了积极影响,目前已有超过一千家公司、组织等签署了承诺书。2010年,香港律政司又制定出台了《香港调解守则》,旨在为调解确立通行标准,保障调解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