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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国际调解院与香港 共赢、挑战与前瞻
http://www.CRNTT.com   2025-12-07 00:06:41


 
  (一)地缘政治的挑战与应对

  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变,美国视中国为主要竞争对手,推行对华全面遏制政策。2019年“修例风波”发生以后,美国加紧干涉香港事务,通过了《香港人权与民主法》《香港自治法》等,单方面取消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对治港官员和在港企业实施制裁等;限制美国投资者及企业在港投资经营,出台各种涉港人权报告,利用政治经济双重压制,制造舆论破坏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外国投资者及企业对香港的信心。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后,美国诬称中国“利用国际组织来推行全球审查制度、限制基本自由、使其本国企业获得优势”。⑧

  应对地缘政治的挑战,中国应保持战略定力,按照自己的节奏,发展各项事业。只有自身发展强大了,才能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国际调解院在创建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等法律文件办事,吸引更多国家签署并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调解院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国际调解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调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将影响国际调解院的运行效率

  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之一,调解是一种新生事物,自身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尽管地缘政治对国际调解院的有效运作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但国际调解院面临的最大挑战或许是和解协议⑨的执行问题。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和解协议”是当争议各方通过本公约项下的调解就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的和解条款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调解充分尊重当事方意愿,所有程序以当事方自愿为基础。不同于仲裁、诉讼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各国法律鲜有直接赋予和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是调解的共同特征和弊端,这严重制约了争议当事方诉诸调解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了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广泛使用。

  国际调解院同样面临着和解协议的执行难题。《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规定了国际调解院可以调解的三类争议:其一,对于国家间争议,当事方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是条约、声明、公报等形式,其法律效力或性质取决于协议本身,只能依赖于国家自愿履行,无法强制执行。其二,对于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争议,由于国家享有执行豁免,或国家可能对涉及执行的事项提出保留,也导致无法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正因为可能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并未规定前述两类争议的执行问题。其三,对于私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41条规定,“可由缔约国根据其可适用的法律予以执行”,并规定“缔约国需要谈判达成一项本公约议定书,明确规定缔约国执行第一款所述和解协议的条件”。由此可见,公约并没有直接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而是留待各国法律自行解决该问题,并规定由各缔约国针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条件达成专门的议定书。这一规定不同于《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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