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在探究人工智能主体性问题的同时也在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何具备美感以及这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美感。美学界目前不认为人工智能具有主体性。学者赵铮郈指出,艺术是人的精神成果,因而美“永远是人的杰作”。〔44〕创造包含了人的意志、情感与动机等心理因素,〔45〕是一种能动的、自主的行为。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体现了其被动性和无意识性,人工智能也无法准确地表现人的情感。〔46〕作品的创造性不单纯源于个体的审美冲动,还源于个体所深受的“社会历史语境”的影响,〔47〕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高度依赖人类的创造成果,其本质是一种脱离社会语境和历史底蕴的“制造”。人工智能无法像人一样作出突破程式的审美判断,不具备“反思性的判断力”。〔48〕有观点指出:“人工智能的水位可能先要淹没的,就是书写和设计等想象中的人类高坡。”〔49〕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的“书写”和“设计”主要体现为形式之美,即其“创造力”主要体现为组合形式的能力,而非基于自主意识进行的创造,因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既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创性,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作品。〔50〕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美感是“基于美学系统的建模方式与具体感觉数据的结合”所产生的模仿人类美感的效果,〔51〕与人类心灵产生的美感不同。
法实务界目前不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除了我国,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等国的司法实践亦未认可人工智能的作者身份。〔52〕依据文义和体系解释,我国《著作权法》(2020)规定的作者应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53〕而在没有直接规定作者范围的法域,相关司法裁判也确立了人作为创造者的立场。〔54〕
然而法学界在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上颇有争议。不支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学说可以概括为“意志(意识/思想)说”,其主要观点是:自由意志是人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源,创造是对人之意志的反映,人对自己认识的不完善性决定了人不能对人工智能的主体意识下定义,所以人工智能不具备自我意识,只能成为人支配的对象。〔55〕思想是作品的灵魂,作品应满足“最低限度的思想的基础要求”。〔56〕人类智慧与人工智能截然不同,那些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因为算法设计或训练、或因为人类操作而具有创造性的观点模糊了“机器自主生成”与“机器协助生成”的边界,而人工智能缺乏创造所需要的动机、理解、意识、直觉、灵感与反思。〔57〕即使依据指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也不能完全反映指令发出者的意志,使用者“不能直接决定构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58〕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之为工具所进行的创作。〔59〕此外,人工智能也因缺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无法成为作者。〔60〕“意志说”的一个分支是“创作意图说”,该学说认为创作意图在著作权法上具有独立于独创性要件的意义,体现了作者创造作品的内在价值,是“创作过程中能够体现人类智力的核心要素”,也是排除对动物“创作”、盲人拍照等缺乏内在要素之内容保护的根本原因。〔61〕创作意图说坚持作品反映作者思想,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应当是主体与客体相结合、统一的过程”。〔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