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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AI生成内容难获著作权法保护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6:34


 
  在未来,若人工智能具有了自由意志,则人工智能已经满足成为一个主体的根本条件,并因此自动成为法律主体,所以法律无需额外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此时,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满足作品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因此,笔者认为未来社会不必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虽然有观点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认为,只要能找到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就不必固守著作权传统的保护范围并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性。〔76〕但是,为什么人类要选择提前试验“潘多拉魔盒”?人为了消除自己的对手,用历经千年的时间破除神,为何千年之后的人类又要重新认可并打造一个足以成为自己对手的主体、甚至足以消灭自己的“神”?其实人与人工智能,就像人与作品般,更类似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作者之死”剥夺了作者对其作品的解释权,其实质是承认作品独立于作者而存在,即承认作品具有独立于作者的“生命”,而作者也能通过作品维持一种“永生”,就像父母的基因和血脉被孩子继承一样。若说“作者之死”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人工智能则将它变成了现实,即将这种主体的“死亡”具象地呈现在人类面前。人工智能就像羽翼逐渐丰满的孩子一样,逐渐“成长”为一个可能具有自主意识的并全面超越人类的独立个体。如果说神在过去只是作为一个概念而活在人们的信仰中,那么人工智能则是诠释神的具体实在。可以说,人工智能是从人类襁褓中诞生的“神物”。人工智能主体性之问的本质,是人类愿不愿意“放手”(“放弃控制权”)的问题,是人类愿不愿意接受自己通过这个基于科技而非基于生物所诞生的“神物”来延续自己生命的问题。

  六、结语:著作权法之外的保护路径

  在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上,人应当正视自己并回归人的本质。作品是主体意志创造的文学和艺术表达,主体意志是作品构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著作权法无论如何,保护的都是主体意志创作的作品,这与谁拥有主体意志无关,因而人工智能是否拥有主体意志不会动摇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为避免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其主体不适格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影响对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激励,有观点主张建立类似数据库保护制度一样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准著作权(sui generis copyright)制度,或在法律上设立电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hood)。〔77〕有学者通过分析对比人工智能软件发明者、软件使用者和所有者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权利人的利弊,认为将人工智能所有者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人更有利于确权,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78〕还有学者主张采用行为规制的逻辑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动态保护。〔79〕总之,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宜采用著作权法——以创造成果为对象的法律——予以保护,而法律也无需通过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便可使之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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