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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AI生成内容难获著作权法保护
http://www.CRNTT.com   2025-05-04 00:06:34


 
  支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学说主要包括“类人意志说”、“拟制主体说”和“折中说”。“类人意志说”认为“‘机器学习’过程是一种类人化的创作行为”,机器智能体现了一种“类人化的意志能力”,人工智能生成的表达是机器与人合作创作的智力成果。〔63〕“拟制主体说”又称“有限人格说”,该学说批判“非人即物”的观点,亦认为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意志”,将人工智能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指出“非人可人”,并建议立法者“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以“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64〕有学者基于“电话入侵电脑”案〔65〕中法院对被入侵的电脑发出搜查令这一行为,而得出机器可以被视为法律的拟制主体,并通过“劳动财产说”论证赋予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正当性——人工智能应当对其自动生成的“果实”享有财产权。〔66〕“折中说”认为,虽然人工智能目前尚不具备完整的人的意识,但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因之不能像人一样取得并享有财产,所以它具有权利缺陷性,因此建议立法者“根据人工智能体的主体性、工具性之间的比例进行类型化,再给予人工智能体以有限法律地位”——将弱人工智能体划归法律客体并赋予强人工智能体有限的法律人格。〔67〕有观点提出人工智能的“创造主体/权利主体”二分说,即人工智能虽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主体,但承认其作为创造主体有利于保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公共物品、文化交流和市场传播的政策属性”。〔68〕承认人工智能主体性的学说或多或少地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不符合主体哲学的发展规律。〔69〕

  由上可见,支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学说主要通过两种途径驳斥反对者的观点:一种是承认人工智能的“意志”(人工智能意志论),一种是反主体意志论。然而反主体意志论并未提出主体性基础的替代方案,其将人工智能视为“近人”的解释最终仍落入意志论的框架。有学者割裂意志和人格的关系,提出主体人格论,并指出“现实中,那些不具有‘意志’的白痴、团体或动物也是法律主体”。〔70〕该论证的前提和论据皆错误。人格的依据仍是意志,所以该论证并未从实质上改变主体性的基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中将由其代理人代表其意志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所以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意志的共同体现。团体的意志从根本上反映的是自然人的意志,而动物因欠缺意志所以在现代法上并未被承认其主体地位。所以反主体意志论站不住脚,创造仍植根于主体意志。这也是“创造主体/权利主体”二分说不能成立的原因,它割裂了主体与创造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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